(2016)苏0404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金坛市吉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常州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市吉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常州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常州冉宸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3156号原告:金坛市吉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华阳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一武,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鹤西村。法定代表人:胡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波,江苏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常州冉宸贸易有限公司(原江苏旷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东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钱文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明,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市吉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冉宸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冉宸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坛市吉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坛市吉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冉宸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彩萍人民陪审员 张晓琳人民陪审员 戴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