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刚,王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1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刚,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蕊,女,1981年3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刚因与被申请人王蕊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3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刚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且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案件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一、二审认定被申请人交付了定金10万元即初步履行了义务,判决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二)一审法院收取被申请人购房款没有法律依据,是严重违法的,涉嫌徇私舞弊,充分反映本案审理法院司法不公,为一方当事人谋取利益。(三)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判决认定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妥,“不妥”不属于违约,申请人没有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本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明显不公,且系民事欺诈,依法不受法律保护。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卢居琴作为李刚房屋出售事宜的合法代理人,与王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李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合同无效之法定情形,故该房屋买卖合同与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于李刚关于卢居琴文化较低、因为生病着急用钱私自处理房屋、本人在醉酒状态下签署相关文书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合同履行的情况以及王蕊的给付能力所做判决,并无不当。李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立杰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侯海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