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吴保生与田文刚、马富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生,田文刚,马富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2552号原告:吴保生,住伊宁市。被告:田文刚,住伊宁市。被告:马富刚,住伊宁市。原告吴保生诉被告田文刚、马富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吴保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吴保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保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计277元,由原告吴保生负担。审判员 任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