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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成云与韩永兴、周文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云,韩永兴,周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赵成云,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永兴,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文革,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成云与被执行人韩永兴、周文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韩永兴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成云4万元,被执行人周文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0、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韩永兴、周文革共同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