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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加保、陈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加保,陈素云,龚加友,周兵,邱美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268号原告: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淮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7225136G。法定代表人:毛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孟雄,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经理。被告:龚加保,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陈素云,女,汉族,1973年12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龚加友,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周兵,男,汉族,1971年4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邱美玲,女,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加保、陈素云、龚加友、周兵、邱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所诉债务已获清偿,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於丹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