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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更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庸辰抢劫、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庸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993号罪犯赵庸辰,英文名JOYONGJIN,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威高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庸辰犯抢劫、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已执行刑期三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赵庸辰减刑五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庸辰在2014年9月因不服从干警管理受到警告处分1次,2015年7月因打架被严管集训,2015年10月受到警告处分1次。之后罪犯赵庸辰有悔改表现,在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2次,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1次。另查明,罪犯赵庸辰在因强奸、抢劫犯罪在看守所被羁押候审期间,又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赵庸辰的刑事判决书、严管集训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庸辰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在服刑改造初期,消极对抗管理,违反监规,悔改表现较差。之后能够认识到错误,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赵庸辰的犯罪事实和改造表现,本院认为应当对罪犯赵庸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五个月的意见不予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五个月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庸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厚审判员  薛维红审判员  蒲娜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