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657号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白庄村东。法定代表人:李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国,男,该单位员工,住单位宿舍。被告:杨铮,男,38岁。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肖金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雅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