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余琴与黎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琴,黎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693号原告:余琴,女,汉族,1982年8月16日出生,住南宁市兴宁区,被告:黎丽珍,女,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原告余琴与被告黎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到期借款60500元及相应利息;2、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至借款清偿日为止(自2015年10月20日计算至2017年4月10日的利息为22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500元,并约定月还款1750元,借款期限6个月,6个月后一次性归还剩余借款50000元。被告出具“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拒绝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人民法院应全案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被告黎丽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该院审查起诉,本案《借款合同》所涉款项有可能涉嫌犯罪,应经过刑事程序确认,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林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三)驳回起诉;诉讼。(七)补正判决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