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金山与常洪强、梁微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山,常洪强,梁微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880号原告:孙金山,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盐山县。被告:常洪强,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泊头市。被告:梁微兵,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泊头市。孙金山与常洪强、梁微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孙金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金山撤诉。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孙金山负担。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