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10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朱志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朱志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041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中山路293号。负责人:毛新龙,总经理。被告:朱志尧,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东路358号嘉福商务大厦2号楼。负责人:蔡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诉被告朱志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晓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越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