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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马焕玲与刘国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焕玲,刘国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815号原告:马焕玲,女,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刘国兴,男,1958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明珠城市花园一层。法定代表人:屈晓临,职务:总经理。原告马焕玲诉被告刘国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马焕玲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焕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焕玲负担。审判员  南红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