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411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国平诉范鸿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1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平,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范鸿峰,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张国平申请范鸿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411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国平于2017-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范鸿峰的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411执2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振宾审 判 员  李 松助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志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