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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梁雄犯抢劫罪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599号梁雄:本院在执行梁雄犯抢劫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82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移送执行,将随案拖鞋一双予以返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梁雄在监狱服刑,已电话通知梁雄家属到法院领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7)川082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返还义务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