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执恢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20田兰红与袁荣章、赵莉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兰红,袁荣章,赵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田兰红,女,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袁荣章,男,汉族,住泰州市。被执行人:赵莉萍,女,汉族,住泰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兰红与被执行人袁荣章、赵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赵莉萍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19元,退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369元,余款人民币650元转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现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泰海民一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