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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万兆坤与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唐道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兆坤,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唐道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4民初589号原告:万兆坤,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被告: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西湖路30号。法定代表人:顾苏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唐道非,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兆坤与被告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唐道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相关款项,故原告万兆坤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兆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盛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