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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石利华与张静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利华,张静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911号原告:石利华,女,1971年9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被告:张静波,男,1973年5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原告石利华与被告张静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石利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利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利华负担。审判员  徐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