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石利华与张静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利华,张静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911号原告:石利华,女,1971年9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被告:张静波,男,1973年5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原告石利华与被告张静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石利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利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利华负担。审判员 徐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