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榕明与许鹏举、王秀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鹏举,王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304执1541号被执行人:许鹏举,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王秀春,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谢榕明与被执行人许鹏举、王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304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鹏举、王秀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许鹏举、王秀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