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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7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樊继茜与潘惠富、戴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继茜,潘惠富,戴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27064号原告:樊继茜,女,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武荣。被告:潘惠富,男,196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戴婕,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樊继茜与被告潘惠富、戴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继茜到庭参���诉讼。被告潘惠富、戴婕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继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潘惠富归还原告欠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1万元;2.判令被告戴婕对被告潘惠富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系十多年的邻居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5日,被告潘惠富的母亲张翠英来原告家哭诉,要求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2016年8月15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潘惠富转账20万元,被告潘惠富于当日写下借条,并承诺于同年11月30日还清所有借款。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由于被告潘惠富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戴婕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原告起诉来院。被告潘惠富、戴婕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被告潘惠富出具《借条》一份,言明:潘惠富因急需向樊继茜借人民币20万元整,应支付利息损失1万元整。2016年8月20日,被告潘惠富出具《借条》一份,言明:潘惠富(借款人)XXXXXXXXXXXXXXXXXX住松江雪家桥路XXX弄XXX号XXX室。今向樊继茜借人民币20万元整,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当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付被告潘惠富2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被告潘惠富与戴婕于1989年9月4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潘惠富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提供了《借条》、转账凭证予以佐证,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潘惠富归还借款及利息之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债务系在被告潘惠富与戴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戴婕对被告潘惠富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潘惠富、戴婕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惠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樊继茜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1万元;二、被告戴婕对被告潘惠富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潘惠富与戴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蓓菁人民陪审员  方文华人民陪审员  袁蕴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