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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472号原告:宫某某,女,山东省平原县。被告:路某某,男,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宫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宫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称双方已自行和好,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路某某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宫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