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472号原告:宫某某,女,山东省平原县。被告:路某某,男,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宫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宫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称双方已自行和好,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路某某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宫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