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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0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施森昊、钱孝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森昊,钱孝忠,孙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执10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森昊,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钱孝忠,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孙炳芳,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森昊与被执行人钱孝忠、孙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059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钱孝忠、孙炳芳名下的银行帐户,并冻结被执行人孙炳芳在浙江长兴农商银行的银行账号(10×××15),实际冻结金额2526.56元;2、查询被执行人钱孝忠、孙炳芳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钱孝忠、孙炳芳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小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