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牟X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X,陈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4770号申请执行人:牟X,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X,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牟X与陈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7)京0112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牟X亦未向我院提供陈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凤龙审判员 兰雅丽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