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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成兴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成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481号罪犯杨成兴,男,1988年2月7日生,原住南京市六合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2月1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栖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成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3日至7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杨成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杨成兴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成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7年2月、2017年4月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属累犯,判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成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属累犯,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当相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成兴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美华审判员  李海林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