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郏县兄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兄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601号原告:郏县兄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城关镇复兴路交警对面。法定代理人:刘克锋,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强,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兄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兄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郏县兄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郏县兄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郏县兄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永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