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民、袁芳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民,袁芳燕,宋晶,杨东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民,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芝罘区东山办事处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宗媛,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袁芳燕,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长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磊,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晶,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长岛县。原审第三人:杨东霖,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上诉人林民、袁芳燕与被上诉人宋晶、原审第三人杨东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613民初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3民初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罗春光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