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东初、吴丽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东初,吴丽芬,陈祖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353号申请执行人朱东初,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吴丽芬,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陈祖方,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东初与被执行人吴丽芬、陈祖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丽芬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陈祖方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丽芬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陈祖方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