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耿新荣与颜华、杨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新荣,颜华,杨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3137号原告:耿新荣,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颜华,男,40岁,汉族,住扬州市。被告:杨爱国,男,47岁,汉族,住扬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新荣诉被告颜华、杨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耿新荣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新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为1150元,由原告耿新荣承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季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