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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耿新荣与颜华、杨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新荣,颜华,杨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3137号原告:耿新荣,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颜华,男,40岁,汉族,住扬州市。被告:杨爱国,男,47岁,汉族,住扬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新荣诉被告颜华、杨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耿新荣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新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为1150元,由原告耿新荣承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季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