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卢兴国与张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兴国,张家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1799号原告卢兴国,男,46岁,汉族,居民。被告张家文,男,43岁,汉族,个体户。原告卢兴国与被告张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兴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兴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原告的现金19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同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1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为此,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0000元。被告张家文未予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书写的三份借条,拟证明被告张家文借原告卢兴国现金共计19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3月27号,被告张家文向原告卢兴国借到现金4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0年4月10日,被告张家文向原告卢兴国借到现金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5月31日,被告张家文向原告卢兴国借到现金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共计借款19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三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偿还。被告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兴国借款1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张家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家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