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铅执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永安市奇盛冶金工业有限公司、蔡继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奇盛冶金工业有限公司,蔡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铅执字第367-1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奇盛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616124-6。法定代表人卢永俊,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蔡继辉,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上饶市信州区人,高中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奇盛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继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诉讼费1595元、执行费806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西德瑞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蔡继辉位于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1号1-2401室商品房,经三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依法发布变卖公告,也无人应买。经查,被执行人蔡继辉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余良军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祖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