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周口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周口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财保131号申请人: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霞飞中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陈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芬,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周口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产业集聚区纬二路。法定代表人:张明荣,执行董事。申请人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口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6422.38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口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6422.38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984元,由申请人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