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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福利铸造辅料厂与河北纽森斯钢制品有限公司、北京群硕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福利铸造辅料厂,河北纽森斯钢制品有限公司,北京群硕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975号原告:石家庄市福利铸造辅料厂。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镇永安村北。组织机构代码:80471068-1。法定代表人:刘新贤,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成,男,195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河北纽森斯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西高。组织机构代码:68574962-X。法定代表人:任为群,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群硕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一区方兴大厦第十层1016室。组织机构代码:66159071-4。法定代表人:刘硕,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福利铸造辅料厂与被告河北纽森斯钢制品有限公司、北京群硕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福利铸造辅料厂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福利铸造辅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福利铸造辅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石家庄市福利铸造辅料厂负担。审判员 邢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晓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