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4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鲁兵诉被告周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574号原告鲁兵,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代理人巫雨容,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周亚,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兵与被告周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兵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鲁兵撤回起诉。审判员 符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雨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