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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德军与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军,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安分公司,安徽国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2060号原告:王德军,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29号。法定代表人:邱广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北、玉环路东31幢。负责人:张鸣,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国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创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关圣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德军与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安分公司、安徽国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王德军未在本院依法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益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