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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代坤与陈培高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坤,陈培高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184号原告:张代坤,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合,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培高,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代坤诉被告陈培高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代坤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代坤撤回对陈培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译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