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3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邵余颖、吴小丹与何春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余颖,吴小丹,何春生,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功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33412号原告:邵余颖,女,汉族,1995年9月19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红光,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平。原告:吴小丹,女,汉族,1992年1月9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红光,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平。被告:何春生,男,汉族,1990年2月23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第三人: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号第2幢7楼715室。法定代表人:盛凯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群,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刘霜,女。第三人:义乌市功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大湖头村56幢2单元3楼。法定代表人:邵余颖,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邵余颖、原告吴小丹与被告何春生、第三人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舞泡公司)、第三人义乌市功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功轩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无法直接或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故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余颖、吴小丹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红光、吴小平,第三人舞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刘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春生、第三人功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余颖、原告吴小丹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两原告转让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22,150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折800平台押金10,000元;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5,596.4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6,645元;6.判令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第三人功轩公司的100%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功轩公司应予以配合。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6日,原、被告和舞泡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功轩公司名下的天猫网络店铺(旺旺名为:枫情绣庄旗舰店)整体作价244,300元,其中商城技术服务费60,000元,消费者保障金50,000元,商城转让费134,300元,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出售给原告。《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股权的合同目的在于取得标的公司名下网络店铺的经营控制权,如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的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包括但不限于因转让前的经营行为被网店所在平台处罚对网店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商标瑕疵对网店后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等,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当天,原告同意舞泡公司扣除佣金后向被告放款50%。2016年10月8日,原、被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了股东变更登记。2016年10月16日,原告接到天猫客服的电话,被告知网店不能续签2017年的合同,并于2016年10月17日在网站上被正式通知不能续签,故网店仅能经营至2016年12月31日。另外,原、被告约定,被告将网店密码告知原告后,即不能修改网店的登记信息,但被告重新找回密码后又修改了密码,导致原告无法登陆网店,无法经营。由于被告尚未将功轩公司的印章、原银行开户许可证交付原告,故无法办理功轩公司的开户许可证。综上,被告尚未将网店正式交付给原告,且网店已无法经营,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涉诉。被告何春生未答辩。第三人舞泡公司陈述,原、被告与第三人的居间合同已经履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是否解除,第三人将尊重法院的判决。第三人仅为被告代收转让款,扣除佣金后,第三人愿意根据本案判决结果,将剩余款项返还原告或支付给被告。第三人功轩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表示被告和原告之间虽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但未完成网店的交付手续,原告尚未实际运营网店,《转让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功轩公司愿意配合将股权变更登记回何春生名下。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及银行卡、网页截屏、虚假交易、退款截屏、扣款情况、被告向支付宝转账记录、电话录音一组,证明被告在向原告交接网店后,仍使用网店的支付宝,并利用对店铺的控制,通过虚假交易将支付宝余额转走,使得网店的保证金不足50,000元。舞泡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由于庭审中,原告当庭登陆电脑向本院演示了上述证据内容,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功轩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设立,设立时的注册资金为100,000元。2016年3月9日,公司的股东由许坚健、章美弟变更为何清华、何春生。2016年9月18日,被告作为出让方(甲方)、二原告作为受让方(乙方)、第三人作为居间方(丙方),共同签订《转让协议》,记载:功轩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在义乌市设立,由甲方全体股东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100,000元。现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及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股权价格及付款方式。1.甲方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244,300元(该费用已包含公司所关联枫情绣庄旗舰店,商城的技术服务费60,000元,消费者保障金50,000元,商城转让费134,300元)转让给乙方。标的公司关联的枫情绣庄旗舰店商城(旺旺名:枫情绣庄旗舰店)出售商品的商标情况为:商标名称“枫情绣庄”,商标注册号XXXXXXX,商标所属24类,商标状态:自有R标;商标归属:标的公司名下;商标提供转让,转让对价包含在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内。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如尚未签订协议,则为乙方购买意向确定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将上述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丙方,并由丙方依照本条第3款之约定代为向甲方支付。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出具有效的收款凭证。3.乙方在支付转让款与服务佣金给丙方后,丙方应于甲、乙双方向工商管理部门递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含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材料、税务登记变更申请材料、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申请材料,下同)经核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109,935元(50%)。丙方还应于乙方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以及甲方配合完成银行开户许可证变更手续(乙方领取新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剩余109,935元(50%)。但是,如果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变更手续无需甲方配合的,或者虽然需要甲方配合但经甲方合理催告后乙方仍不去办理的,丙方有权在甲方提供无需甲方配合的有效证据或进行合理催告的有效证据3个工作日内将前述剩余50%款项支付给甲方,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甲方已向丙方支付保证金的,丙方应在向甲方支付上述第一笔50%转让款时一并返还该保证金。……四、丙方的权利义务。1.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丙方为甲方和乙方所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和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在本协议成立时已经完成,并同意甲方必须依照《服务佣金确认协议》向丙方支付服务佣金。2.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甲方已向丙方支付的佣金于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协议”变更、解除、中止、终止等)都不得要求退还,但丙方在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除外。……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乙方向甲方购买股权的合同目的主要在于取得标的公司名下的网络店铺的经营控制权,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的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包括但不限于因转让前的经营行为被网店所在平台处罚对网店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商标瑕疵对网店后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等),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相应违约责任。……3.甲、乙双方向工商管理部门递交“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当日,甲方应将自己保管、控制的标的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一切证照印章以及经营管理标的网店所需要的所有账号、密码等资料交付给乙方保管、控制。……如甲方违反该项交付义务,乙方有权通知丙方暂停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甲方完成该项交付义务时标的网店如有未到账货款,乙方必须在收到货款之日起三日内将货款交付给甲方。……5.“标的网店”实际转移由乙方控制后,乙方应独立承担在商城所属平台的经营行为所产生的一切风险。甲方确认,乙方实际控制标的公司期间所产生的经营收益由标的公司和乙方享有,与自己无关。……8.股权转让后,甲方不得再利用任何与公司有关的资料进行任何损害公司及乙方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网店所在平台申诉找回账号、恶意宣传、泄露商业秘密、乙方个人信息等,否则视为违约。……。六、违约责任。……2.如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七、特别声明条款。1.三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丙方为甲方和乙方所提供的居间服务(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和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在本协议成立时已经完成,即使甲方和乙方因协议履行问题发生争议而导致本协议被解除或部分解除(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解除、裁决解除或者判决解除等),甲方和乙方也无权要求丙方退还已收取的佣金。2.乙方同意并确认,自己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收到网店资料及甲方的身份资料并已进入网店后台审验无误(如乙方有异议,最迟应于签署本协议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如丙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放款给甲方,乙方才发现相关资料与约定不符或存在虚假等情形的,乙方不得归责于丙方,只能自行向甲方主张权利。同时,乙方还同意并确认,自己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完全了解和理解“天猫2017年度各类目续签考核标准”,并完全了解和接受网店交接时的DRS和营业额等现状。……6.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基于普通人的标准就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约定的“放款条件是否成就”进行独立判断并作出“是否放款”的处理结果,且丙方不对该种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如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认可丙方的争议处理结果,甲方或乙方应以交易相对方为被告(不得以丙方为被告)提起诉讼。……八、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一、附加条款。……2.甲方折800保证金:10,000元,乙方在过户前,需充值到舞泡平台。当甲方将折800交接给乙方后,乙方确认有保证金10,000元,通知丙方转款给甲方舞泡账户。2016年9月25日,原告向舞泡公司支付折800押金10,000元,以及转让款217,840元。2016年9月26日,被告从舞泡公司分别提现109,930元和10,005元。2016年10月11日,功轩公司股东由何春生变更为邵余颖和吴小丹,持股比例各为50%,注册资金变更为1,000,000元;公司的经理由贾倩倩变更为吴小丹。2016年10月17日,天猫向原告通知:现很抱歉地通知您,由于您与天猫的《天猫服务协议》将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而您经营的品牌、商品不符合天猫定位,2017年1月1日起天猫将不再与您续签《天猫服务协议》,敬请知悉!2016年10月23日,被告与原告电话沟通时曾表示,由于原告先修改了密码,故被告也修改了密码。2016年11月期间,何春生、贾倩倩、何清华等多次以自己名义向系争店铺购买商品,并要求退货。2017年3月9日,本院于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本案信息,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本院认为,原、被告和舞泡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有如下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未将网店公章、开户许可证等证件交给原告,且将网店密码交给原告后,又将密码找回,导致原告无法控制网店,故被告事实上未将店铺完全交接给原告,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要求解除合同。本院认为,《转让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向工商管理部门递交‘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当日,甲方应将自己保管、控制的标的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一切证照印章以及经营管理标的网店所需要的所有账号、密码等资料交付给乙方保管、控制。……如甲方违反该项交付义务,乙方有权通知丙方暂停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可见,被告向原告交接网店和股权相关证照、印鉴的时间应在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材料当天,应早于被告收款的时间。从被告收到一半的转让款的时间来看,双方应在2015年9月23日左右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记载,向被告放款时,已征得舞泡公司的同意。因此,双方就网店和股权已作了相关交接,故原告才同意向被告放款。但原告称,至今未收到开户许可证和公章,本院不采纳。《转让合同》又约定,股权转让后,甲方不得再利用任何与公司有关的资料进行任何损害公司及乙方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网店所在平台申诉找回账号、恶意宣传、泄露商业秘密、乙方个人信息等,否则视为违约。被告若存在找回密码的行为,仍可以视为违约行为。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的电话录音,证明被告认可修改过密码,且原告也向本院提供网店支付宝退款的清单,证明被告将网店交接给原告后,仍以自己名义与店铺交易,并退货、取得保证金。因此,对于原告所主张,被告存在找回密码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由于目前,原告无法通过被告提供的密码登陆淘宝店铺,且店铺也无法继续与天猫签约。由于原、被告在《转让合同》中明确“乙方向甲方购买股权的合同目的主要在于取得标的公司名下的网络店铺的经营控制权”。因此,原告的合同目的不仅是成为功轩公司的股东,也在于网店的经营。目前,原告已无法继续经营网店,所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由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确实证据,证明于起诉前向被告发出解除通知。则应以被告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17年5月8日作为原、被告之间股权转让合同解除之日。又由于原、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且不存在解除的理由,因此本案中本院仅就《转让合同》中原、被告之间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予以处理。二、被告应向二原告返还的款项金额。由于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已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转让合同》中二原告作为整体向被告受让股权和店铺,对股权转让价款并未作出区分,因此本案中二原告作为整体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现有证据显示,被告收到二原告的股权转让款为109,935元,则被告应向二原告返还的金额为109,935元;被告收到二原告支付的折800平台押金10,000元,故亦应返还。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货款,双方在《转让合同》中对于货款事宜未进行约定。原告吴小丹虽在电话中曾向被告提到货款曾支付被告,但被告未确认收到货款,也未明确货款金额。原告提供的转款记录,也系余勇浩向“*倩倩”支付的款项,也不能显示金额的用途。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货款,本院不予支持。另外,由于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已解除,则被告应配合原告和第三人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对于二原告将登记在其名下的第三人功轩公司的100%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由于《转让合同》明确约定,“如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以122,150元作为本金,无相应的依据,应以被告收到的109,935元的30%作为本金计算违约金,即32,980.50元,本院予以调整。被告何春生、第三人功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邵余颖、吴小丹与被告何春生之间于2016年9月18日签订的《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已于2017年5月8日解除;二、被告何春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邵余颖、吴小丹转让款109,935元和押金10,000元;三、第三人义乌市功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将登记在原告邵余颖名下的第三人义乌市功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50%股权和登记在原告吴小丹名下的第三人义乌市功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50%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何春生名下的相关手续,被告何春生应予以配合;四、被告何春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邵余颖、吴小丹违约金32,980.50元;五、驳回原告邵余颖、吴小丹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5,693.8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253.81元,由被告何春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星人民陪审员 尹 萍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