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赵某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赵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91号申请人:赵某,男,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嵇文兵,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某甲,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人赵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其与被申请人赵某甲曾就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枫叶新都市X区X号楼X幢X单元X室房屋办理了赠与公证,但被申请人赵某甲至今未予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故要求对上述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某甲(身份证号:)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X区X号楼X幢X单元X室房屋。以上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姣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