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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489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王某,男,汉族。被告:黄某,女,汉族。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整,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7年2月19日原告向被告出借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受理后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均未找到被告,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相关信息,以便于诉讼的正常顺利进行。而本案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明确,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谢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高萍审判员  刘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