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宣圣与王洪福、王宣作、王宣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宣圣,王洪福,王宣作,王宣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747号原告:王宣圣,男。被告:王洪福,男。被告:王宣作,男。被告:王宣财,男。原告王宣圣与被告王洪福、王宣作、王宣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故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姜文军审判员 李春艳审判员 娄道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