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应喜与被执行人王长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应喜,王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朱应喜,男,1960年6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长海,男,1971年4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朱应喜与王长海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应喜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俊华审 判 员 成 林审 判 员 王庆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文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