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3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南充花好农业有限公司与王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花好农业有限公司,王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3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充花好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平,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智国,男,汉族,1955年6月29日生,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3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南充花好农业有限公司与王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智国所有的房产但暂无法处置变现,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智国到期债权,但第三人提出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南充花好农业有限公司同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福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