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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31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舒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梁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阿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31民初76号原告舒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某,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梁某某,男。原告舒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6年11月17日裁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旦真邱洁、人民陪审员龚波甲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曾君琳担任本案记录,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梁某某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舒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君审 判 员 旦真邱洁人民陪审员 龚 波 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君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