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1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1741王俊与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孙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741号原告:王俊,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波,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明,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