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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吴金敏、王敏等与陈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敏,王敏,王建国,陈俊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民初3161号原告:吴金敏,女,195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王敏,女,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王建国,男,1987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陈俊美,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吴金敏、王敏、王建国与被告陈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俊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金敏、王敏、王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现金1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3日,被告陈俊美丈夫王锦福向原告王建国的父亲王锦启借款150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系夫妻共同债务。2017年5月24日,王锦福因交通事故死亡。2017年6月10日王锦启去世。现王锦福的妻子陈俊美拒不偿还,王锦启的妻子吴金敏、儿子王建国、女儿王敏作为继承人要求被告陈俊美偿还借款。被告陈俊美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3日,被告陈俊美丈夫王锦福向原告王建国的父亲王锦启借款150000元。2017年5月24日,债务人王锦福因交通事故死亡。另查明,被告陈俊美系王锦福之妻。该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2017年6月10日债权人王锦启去世。王锦启的继承人妻子吴金敏、儿子王建国、女儿王敏向法院主张该债权。本院认为,被告陈俊美丈夫王锦福生前向王锦启借款150000元,有王锦启出具的借条能够予以证明,借款事实清楚,对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现债权人王锦启与债务人王锦福均已死亡,债务人王锦福在与被告陈俊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债权人王锦启150000元,被告陈俊美依法应当清偿该借款,现债权人王锦启死亡,其继承人吴金敏、王敏、王建国有依法有主张债权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俊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吴金敏、王敏、王建国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陈俊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席长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