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执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荣长树脂有限公司与黄志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荣长树脂有限公司,黄志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荣长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九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吕莹莹。委托代理人:吴雄文,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志比,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荣长树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志比买卖合同纠���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83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车辆管理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3执18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平审 判 员 李润新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