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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勤法诉马义战、精华机械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法,马义战,郯城县精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3682号 原告:徐勤法,男,195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西关街一组1096号,居民。 被告:马义战,男,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建设路21号2号楼1单元1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胜,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郯城县精华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兰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徐勤法与被告马义战、郯城精华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徐勤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勤法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徐勤法负担。 审判员  陈兰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天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