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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与冯月辉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冯月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4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雷炎大街208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职务经理。被告:冯月辉,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海伦市海西新区开发管理办事处职员,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百丰胡同***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与被告冯月辉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冯月辉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7487.9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6日,被告王井山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0000.00元,被告冯月辉为王井山提供担保并在担保人处签字,合同约定年利率7.395%,借款期限为2017年2月3日前。到期后,原告多次向王井山、冯月辉主张权利,王井山陆续还款,余款本息合计27487.99元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冯月辉于2017年10月25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借款本金27407.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11.0925%支付利息至给付时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87.20元,减半收取计243.60元,由被告冯月辉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承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雪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