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10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宋荣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7101执82号移送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被执行人:宋荣,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宋荣罚金一案中,尚有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能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宋荣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及其他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宋荣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追缴尚未缴纳的罚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丽萍审判员 王 恒审判员 张亚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宫兴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