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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陆海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海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491号罪犯陆海,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小学文化,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0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00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常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9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3日至7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陆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陆海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7年2月、2017年3月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属累犯,判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陆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美华审判员  李海林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