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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4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勇与黎正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黎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4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黎正国,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陈勇与黎正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款40687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675元、执行费432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黎正国在荣县博威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享有70%股权,出资额为7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黎正国在荣县博威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享有的70%份额中价值460万元的股权,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