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胡伟与陈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陈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民初1159号原告:胡伟,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某(系原告的妻子),女,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陈累,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胡伟与被告陈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陈累下落不明,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累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10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现金20000元。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还于借款当天亲笔写下借条一张,并在借条上面约定了还款期限。期间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再推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累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0日,陈累向胡伟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11月10日前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材料及《借条》在案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返还本金,但是被告逾期未偿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胡伟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 君人民陪审员 苟廷全人民陪审员 王正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胜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