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西林、郑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西林,郑琳,正阳县源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2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西林,男,1949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饶瑞民,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琳,女,1984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裴军威,男,1979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系郑琳之夫。委托代理人:郑凤丽,女,1963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一审第三人:正阳县源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慎西路。法定代表人:袁家君,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杨西林因与被申请人郑琳、一审第三人正阳县源信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2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西林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杨西林与郑凤珍系夫妻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二)被申请人并未继承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申请人与正阳县源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改造置换合同应为有效。(三)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为遗产、房屋产权、侵权纠纷,超出审理范围。综上,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申请人杨西林与郑凤珍系夫妻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的问题,申请人杨西林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郑凤珍系夫妻关系,与被申请人郑琳系父女关系。因此,原一、二审法院不予认定正确。(二)郑凤珍生前所在单位分得房改房一套,并依据政策取得该房屋的产权,郑凤珍在临终前立遗嘱将该套房屋国家补贴赠与郑琳,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该房屋的产权属于郑琳,不违反法律规定。杨西林与正阳县源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旧房置换协议,该协议未得到郑琳的认可或追认,属于无效合同。(三)双方当事人因拆迁补偿协议发生纠纷,原一、二审法院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审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支持。综上,杨西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西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时 锐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振 来自